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值得註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只會受到阻礙,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認定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判決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視為其自願放棄該權利,法院依職權不予積極適用訴訟時效,但應受理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壹般訴訟時效
2017 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本法自2017 10 1起施行。該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說明我國民事訴訟壹般訴訟時效從2017 10 1為三年。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處方優於普通處方,也就是說,有特殊處方的地方,就適用特殊處方。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一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是什麽?下一篇:審計可以審核中標單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