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暫時無力償還的,可以分期償還。永久無法清償的,只能以債務人現有的個人財產清償。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債權人將盡可能多地拿走債務人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被執行人有固定資產或者存折,對方當事人有線索提供該財產的,執行法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上述財產進行拍賣並作價賠償,或者有壹方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拒不執行犯罪,情節惡劣的,在發現財產後予以刑事處罰。被執行人主張無力償還時,債權人可以通過協商允許被執行人延期甚至分期償還。對只是暫時無力償還的被執行人,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分期償還或者延期償還。對有償還能力但主張無能力的被執行人,債權人應當以有效債權債務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追查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強制拍賣變賣抵債。同時也可以收集證據,查詢對方名下的房產或者大額動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已經死亡,可以要求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替被執行人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