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上稱為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責任具有以下特征:1。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雇主包括除個人以外的所有組織,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所以除了我們熟悉的公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社會組織等。都是雇主的目標。2.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工作人員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3.雇主的責任屬於替代責任。實施侵權行為的是工作人員,承擔侵權責任的是用人單位,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是分離的。需要強調的是,造成他人損害的必須是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的行為,即職務行為。如果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不符合用人單位責任的要求,工作人員應當自行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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