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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債務清算中心?

法律解析:清算中心是系統內辦理跨行資金劃轉、清算跨行資金結算、資金拆借、對賬的會計管理部門。內部機構: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黨委組織部)、事業發展部、財務管理部(采購部)、業務管理部、技術管理部、開發部(開發中心)、工程部、運營部、事務管理部、無錫中心站、基建辦、上海中心籌備組、央行會計數據集。ACS籌備小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有破產原因:

(壹)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明顯缺乏償付能力。

以對債務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沒有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壹)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已過;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第三條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表明其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資產能夠清償其全部債務的除外。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的賬面資產大於負債:

(壹)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力清償債務的;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人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的;

(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長期虧損,經營困難,無力清償債務;

(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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