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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組織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三種,壹是獨源制,二是合議庭制,三是審判委員會制。其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通常有專屬制和合議制兩種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的最高組織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由合議庭或者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案件。

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範圍由法律規定。

第三十條合議庭由法官或者法官、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

合議庭由壹名法官主持。院長或者審判長參加案件審理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

審判長主持審判並組織案件的評議,在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幹高級法官組成,成員人數為奇數。

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需要,按照審判委員會成員的專業和分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審判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二)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三)討論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再審;

(四)討論決定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可以經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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