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審計委員會只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長期以來,審計委員會對該案的討論範圍很廣,幾乎涵蓋了所有內容。審判委員會其實不應該討論整個案件,只討論合議庭有不同意見的地方的法律適用問題,合議庭在審理中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合議庭要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對案件事實進行無休止的爭論是浪費時間,因為它沒有審判職能,無權對事實發表意見。審判委員會介入案件事實違反了直接言詞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責任劃分。“大家都有責任,也就是說沒人負責。”如果發生錯案,責任無法追究,更容易導致司法腐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審判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二)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三)討論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再審;
(四)討論決定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可以經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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