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安全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相關人員培訓考核、作業環境、生產設備、安全設施、技術和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並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上一篇:什麽是腐敗?
  • 下一篇:實施預防接種前,預防接種人員應做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