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有權在事故或事件造成不良後果後壹年內提出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
2.患者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患者死亡或者收到屍檢報告後15日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申請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當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科進行。
3.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者醫科大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雙方對鑒定結論無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關於屍體解剖的規定:
第128條
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131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司法實踐中,屍檢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符合屍體冷凍保存條件的,可延長至7天。這裏需要強調的是,醫療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法醫部門不介入,所以屍檢是在醫學院病理解剖室進行的,所以屍檢必須超越醫院本身附屬的醫學院系統,以保證其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