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禁止教師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事業編制教師不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開辦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職領取報酬的,處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所以,事業編制教師應該以教育教學為主,不應該涉足商業活動。
事業編制的概念:
1,事業編制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職位和崗位;
2、事業單位是指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中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非營利性活動的單位;
3.事業人員通常享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和壹定的社會保障;
4.事業編制人員的招聘通常需要通過公開考試或測評程序;
5.對業務人員的管理應遵循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和政策。
綜上所述,事業編制教師應以教育教學為重,不得涉足商業活動,否則將面臨嚴重的紀律處分,甚至被開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
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玩忽職守;
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花錢大手大腳,浪費國有資產;
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
其他嚴重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