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工作人員出差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審批表、機票、船票、住宿發票等憑證。住宿、機票費用等。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差旅費,不得報銷未經批準的出差費用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無住宿發票實際發生住宿的,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當地交通費不予報銷。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到常住地以外地區出差發生的費用。坐飛機的話,民航發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擴展數據:
1.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壹)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把關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移差旅費;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2.各單位應加強員工出差活動和費用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及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的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和規模控制負責。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確保賬單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旅遊、不按規定交費和報銷差旅費的,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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