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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非法改造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解析:住宅裝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經登記擅自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500元1000的罰款。

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對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內部裝修,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在房屋竣工驗收後,對房屋內部進行裝飾的施工活動。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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