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監禁刑的執行種類有哪些,需要什麽條件?

監禁刑的執行種類有哪些,需要什麽條件?

第壹,執行監禁需要什麽條件?

1.執行監獄拘留所需的條件如下:

(1)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重新犯罪,發現犯罪遺漏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收監執行;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應當在服刑期滿前收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二,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如下: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其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主管監獄長批準後,根據服刑人員的殘疾情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殘疾鑒定;

2、根據監獄傷殘鑒定結論,集體研究審查;

3.經研究同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確定擔保人,辦理擔保人手續;

4.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審批材料,報省級監獄管理局審批;

5.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保證人帶回,並及時向派出所報告。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 上一篇:使用建築搖床違法嗎?
  • 下一篇:水產養殖有哪些程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