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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

程序:(1)申請。(2)復習。(3)辦證。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4.至少30歲;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6.如果配偶收養孩子,夫妻必須共同收養。收養是指自然人將他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壹種身份法律行為,產生壹種虛構的血親親子關系。依據收養身份法律行為創設的收養關系是虛構血親的親子關系,是基於收養行為法律效力的身份法律關系。這種虛構血親的親子關系,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壹條* * *收養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衍生問題:

領養有什麽影響?

1.收養關系成立以來,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2.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3.養子女可以隨養父、養母的姓,也可以經雙方協議保留原姓。4、送養人不得以送養為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5.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6.違反《民法》規定的收養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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