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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行政機關超越委托權限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

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力時,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出現。即使委托機關超越委托權限,非法濫用委托權力,委托行政機關仍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壹切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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