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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無效。辦理的事項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性:

1.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合法權益,委托人行使權力時必須出示委托人的法律文書。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背棄委托事項。如果委托人做出任何違反國家法律的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被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權益範圍內,被代理人行使的壹切職責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2.寫委托書註意事項:1,委托人、受托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委托人是法人的,應當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2.委托事項必須寫得清楚具體。需要註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並能產生壹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個人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3.委托的權限範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的有效依據,律師在書寫委托書時必須寫清楚。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有三種情況:a、壹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某壹委托事項辦理民事法律行為;b、特別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在壹定時期內重復辦理同壹種民事法律行為;c .壹般委托是指代理人受委托在壹定期間內辦理與某壹類事務或某壹標的物有關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性:

《民法通則》第919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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