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理權;稅收征收權;稅務檢查權;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理權;稅務行政立法權;代位和撤銷。
稅務機關有下列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不得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二)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罰款和滯納金按照預算級次及時足額入庫,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三)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稅款,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征管事項。
(四)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詢問、要求和投訴予以答復或者上報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六)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不得強迫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七)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稅務機關的原因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