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回答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種罰款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收行政處罰的範圍。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2.簡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處罰適用壹般程序。在壹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告知當事人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有權要求聽證(對公民罰款2021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1萬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