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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律適用原則

法律分析: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律適用原則,是指壹切參與司法活動的國家機關都要分工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各自的職權;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審理和審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幹涉;司法機關作為壹個整體組織,集體負責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有三個基本含義:(1)司法權的排他性,即不是所有國家機關都有權行使司法權,除了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壹權力;(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任何形式的幹涉;(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適用法律,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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