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要公平公正。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實施。
第七條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具體考試時間及相關安排將在考試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布。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應當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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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終身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
第十八條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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