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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確認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司法確認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應當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書、身份證明、資格證明等材料。司法確認制度是指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由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或者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指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與中國人民之間民意測驗決議》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通過人民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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