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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統的特點

法律分析:獨立性:在組織技術上,司法機關只服從法律,不受上級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幹涉。被動性:司法程序的啟動和裁判範圍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基礎。談判:所有各方都參與其中,並相互爭論。普遍性:最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也是最重要的爭議解決主體。最終:法院的審判活動是最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條* * *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監察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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