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條* * *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監察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