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壹項至第三項行為之壹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下列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壹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發現地下、內水、領海等地隱藏的文物,不向國家報告的;刻制行業違反管理規定制作公章,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故意汙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古跡,損壞公共場所的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道路標誌、交通標誌的;故意損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規定,毀壞草坪、花草樹木;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設備,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工作或者休息,拒不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