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案件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後,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並通過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人民法院判處的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4.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對適用死刑的限制如下:
1,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
2.犯罪時年齡在18歲以下的婦女、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75歲以上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但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綜上所述,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即罪行特別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