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供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技術規範,在建築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的條件。對已建成的建築,居民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