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對方用這個復印件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妳完全沒有必要去申請筆跡鑒定。直接告訴法庭:因為證據是復印件,不符合證據特征,需要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不能作為證據,建議法院不予采納;
2.對方當事人拒絕提供原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
筆跡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筆跡鑒定需要以下材料:
1,材料檢驗。文件司法鑒定中的審查材料是指對文件中的某壹內容有異議,需要進行鑒定的材料,稱為審查材料。筆跡鑒定壹般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始樣本。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難以獲得原件,鑒定機構可以派人現場拍照或提供有出處簽名的復印件。
2.樣本。指與檢驗材料相對應的用於檢驗和比較的材料。比如同壹年份或相近年份的真實筆跡樣本有幾個,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壹般在3-5個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鑒定委托:
(壹)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委托鑒定事項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違法的;
(三)使用標識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範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鑒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對同壹鑒定事項進行鑒定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