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停工期,也就是說,工傷治療期間,包括根據工傷治療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息的期間,是治療恢復期,因為上班會妨礙治療和恢復,不可能復工。法律保護勞動者的休息休養權,不支持勞動者在休息期間復工。對自願復工的,用人單位不應另行支付工資。
帶薪停工期間員工工資的計算方法;
(1)工傷前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2)12月以下的,原工資標準按照工傷發生前實際工作月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3)不足1個月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