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狀評價的時機: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規定,應在各工作場所的操作、程序、工藝、設備發生較大變化之前進行現狀評價。同時,應定期(壹般為3-5年)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綜合評價和定期檢測。
2.法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現狀評價的相關要求,要求用人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發生重大變化前,應當委托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能力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現狀進行評價。同時,根據《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和檢測,並保存相關記錄。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當地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具體的時間和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建議參考當地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確定現狀評價的具體時機和依據。
總之,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評價和定期檢測職業危害的控制效果是非常重要的。身份評估的時機將取決於工作場所的變化,並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