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得制定和實施主要內容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矛盾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7.不得利用虛假統計數據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晉升職務。8.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外提供未公開的統計資料。9 .不得拒絕或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10.不包庇、不縱容統計違法行為。11.無其他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壹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充分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