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出統計檢查詢問,對有關事項進行檢查;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對統計資料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發出統計檢查詢問,對有關事項進行檢查;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經營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實;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被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信息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