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工作12小時並不違法,因為工廠已經按照法律規定給了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每月加班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也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企業社保費率太重,社保逐年上漲,企業負擔太重。光社保就要承擔20%。此外,還有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更好的是,企業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所以壹個全職員工公司每年付出的費用會很高,企業不堪重負,所以能夠少花錢多辦事會是壹個順利的篇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