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1.采砂、取土、淘金、處置砂石或淤泥;
2.爆破、打井、挖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工廠或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根據堤防的重要性、堤基土質情況等。,河道主管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與河道管理範圍相連接的區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鉆探、爆破、挖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