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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有哪些風險?

法律分析:招標代理人在合法情況下代理的,如果事後出現問題,代理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被代理人明知是違法行為仍代理或者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作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當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按照代理行為的要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作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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