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衛隊設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由同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鐵路、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看守所。
擴展數據:
看守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獄。被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佩戴額外的裝備。
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證明可能犯罪、暴亂、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機械工具。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然後向看守所所長匯報。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解除。
進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查,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但他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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