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條。
除大型客車、校車外,機動車因故不能在註冊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完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處理。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車管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出具出具檢驗合格標誌的委托書。機動車在檢驗場所檢驗合格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車管所委托的場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並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委托書。受委托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出具檢驗合格標誌。營運貨車長期在註冊地以外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向車管所營運場所備案登記滿壹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場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在車管所營運場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