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進壹步規範了數據跨境流動的規則,為我國數據跨境有序自由流動提供了有力保障。該法第11條規定,跨境數據流動應遵循安全和自由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等。,進壹步完善跨境數據流動的規則。首先,在數據分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不同數據的退出安全管理規則。根據數據安全法,我國數據可分為國家核心數據、重要數據和通用數據。
國家核心數據的跨境流動應遵循更嚴格的審查規則。《數據安全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對“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這意味著國家核心數據的跨境流動應遵循更嚴格的安全審查規則,根據《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屬於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有關的管制物項的數據”,應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重要數據的跨境流動應遵循法律法規制定的出境安全審查規則。根據數據處理主體的不同,重要數據可以分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收集生成的重要數據和其他數據處理者收集生成的重要數據。
《數據安全法》規定,應當根據《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數據安全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期間收集、生成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