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妳可以回到這個省或城市,選擇妳自己的地方職位。
3.部分省市可以在全國報名參考,可以根據自己的中考成績選擇。
法律依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二條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員的國家考試。新聘任的法官、新聘任的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的人員,以及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審查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當合法、公平、公正。
第四條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協商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