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壹)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消費模式;
(二)參與制定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和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
(六)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