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銀行的監管法律應該是多層次的,可以包括:1、法律法規:純網上銀行作為網上銀行的發展趨勢要求對其監管要有空間,法律制度的設計要有前瞻性,因此制定壹部網上銀行法比不斷修補商業銀行法更合適;2.監管:主要從原則上規定了網上銀行的監管。作為行業行政法規,其制定應具有概括性、開放性和兼容性,不宜過於詳細、過於全面、過於準確;3.指導性公告:技術操作系統、標準、風險管理方法等。目前監管部門基本認可但尚未成熟或可以推廣的,或管理不當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的業務流程、項目和規範,以及計劃的檢查項目和檢查方法等。,將以指導性公告的形式發布,並將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細則》更註重對成熟的網上銀行業務的程序性監管,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包括網上銀行業務的審批和備案程序、業務流程、必要的基礎技術指標、量化標準等;4.風險提示:對於壹些偶然的網絡和信息安全問題,壹些監管部門認為可能擴大但不確定的潛在風險因素,采用提示的方式,為網銀傳遞必要的信息。
以上是銀行監管體系的總體框架。在從宏觀角度把握其框架的同時,微觀內容的設計同樣重要,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具體內容的微觀設計是制度建設的核心。上海德勤律師事務所尚建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