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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和固體廢物的判斷標準

法律解析: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失去原有使用價值或者雖未失去使用價值但已廢棄或者拋棄的固態、半固態、氣態的物品和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質。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鑒別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國家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低的技術和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二條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通過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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