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條例》
第十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壹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警告整改、暫停發布、封群等措施。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體,保留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互聯網群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用戶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將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群組及創始人、管理者、成員列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