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被侵害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令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照每延長壹名勞動者100元以下罰款的標準予以處罰;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超過三小時或者每月超過三十六小時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對每名超過工作時間的勞動者處以壹百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被侵害的勞動者65438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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