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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處罰:

(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有關規定,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相關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教唆、誘騙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按照有關規定處以65438元以上1000元以下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個人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不予行政拘留處罰。

煙花爆竹是以煙火劑為主要原料制成的。由於煙花爆竹中含有火藥成分,如果燃放者不按照有關規定燃放或燃放違禁產品,可能導致安全事故。大量私自儲存爆炸物將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壹旦爆炸能對人和財產造成極大殺傷力或破壞力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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