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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度調整的法律依據

如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1,勞動法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實踐中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但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壹些地方法規規定了違約金的限額。比如在北京,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2.為了進壹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自由,《勞動合同法》規定,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違約金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約定,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了培訓協議,或者那些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師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協議。但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不限於支付違約金。

3.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應履行相關義務,避免因權利行使不當而陷入困境。現實生活中,勞動者不辭而別、擅自離職等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案例。事實上,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只要履行了相關義務,就可以充分保障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

在《民法典》第585條中,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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