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殘疾人職業培訓;
(三)提供職業心理咨詢、職業適應性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為殘疾人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擇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和侵害殘疾人。
第四條國家采取輔助手段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和其他殘疾人員給予特殊保護、優待和撫恤,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采取措施,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殘疾人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