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其實就是用證據說話的工匠。他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內創作司法可以認同的作品,而不能超越法律去追求妳心中的正義。
故意殺人不能判死刑,這可能違背了普通人心中“殺人償命”的信條。因為訴訟時效或者破產制度,還債有時候是不可能的。
妳有理,但妳要承擔舉證不到位的不良後果。當單純的正義與現代司法理念發生沖突時,人們不會反思自己的認知是否有偏差,而會認為“對方壹定有關系”、“律師壹定是對方收買的”、“吃原告吃被告”等投機性評價會成為律師的八卦和社會評價。就像法官有時會為法律受罪壹樣,律師有時也會成為人們對司法不滿的出氣筒。
律師註定要“為壞人說好話”,根據事實和法律為被告說好話,為被告維權。律師可以拒絕辯護,但絕不能揭露所辯護的“壞人”的罪行——這種對個案正義的追求,會徹底摧毀辯護律師與被告之間的信任,從而徹底摧毀整個辯護制度的基礎,甚至是律師制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