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是西方世界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歐洲社會解體和進入現代歐洲社會的過程;現代歐洲社會的向外擴張;在發展中世界社會,權力逐漸集中在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大國手中。
國際法的造法模式《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模式,即國際法規則的形成方式,分為條約、習慣國際法和各國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三類。這壹點幾乎得到了普遍認同。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民族自決原則。
擴展數據:
國際法的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國內法的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國內法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壹定程序制定。
3.國際法采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來保障和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自身的行動。但是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壹個國家處理對外關系提供了壹套行為規則,規定了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是強制性的,但它不同於國內法。但是,特別強制法仍然是強制性的。
3.壹些重要的國際條約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與國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承認,也為各國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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