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至10至1979時期,新中國刑法立法有三個特點。
第壹,這壹時期中國沒有刑法典,只有幾部單獨的刑法。頒布這些單獨的刑法是為了配合社會改革運動。比如1951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配合鎮壓當時的反革命運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腐敗條例》(1952),與“三反”、“五反”運動壹脈相承;1952《危害國家貨幣罪暫行條例》,是為了配合當時國家經濟的恢復而頒布的。
第二,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定罪量刑主要靠政策而不是法律,因為當時法律還不完善。
第三,刑法典開始構思和起草。主要過程是1950和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員會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試圖為刑法典的起草奠定基礎。但這兩個文件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立法,因為沒有進入立法議程,也沒有更公開、更廣泛地征求意見。1954年憲法頒布後,刑法典才真正提上日程。從6月1954到6月10+0963,由於政治運動,只有斷斷續續的立法工作。粉碎“四人幫”的第三部憲法頒布後,隊伍從1978開始著手制定刑法典,新中國第壹部刑法典於7月1979日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
憲法第壹步出臺用了30年,這是道路曲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