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壹條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明辨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誘惑和侵害。
第三十八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實施的不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壹)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管制器具的;
(三)毆打、辱罵、威脅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
(四)盜竊、哄搶、哄搶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
(五)傳播淫穢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的;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七)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八)參與賭博;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