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都是其監護人。但父母離婚後,未成年人隨父母壹方生活,實際上是父母壹方在具體履行監護職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這壹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離婚後,哪壹方隨哪壹方生活,哪壹方承擔具體監護責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與其共同生活的壹方作為實際監護人,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另壹方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直系血親和監護人,也應當依照本規定與其前配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這裏,責任是壹種補充責任,而且是以對方沒有能力賠償為前提的。至於賠償份額,可以是全部或者部分損害賠償。需要註意的是,父母雖然離婚,但離婚並不能斷絕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和監護關系。在對待孩子的問題上,父母雙方都應該有積極負責的態度,不應該為了個人利益而傷害對方的感情和孩子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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