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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運營公司是否應該為未盡到提醒義務而導致的事故承擔責任?

1.是的,高速公路運營公司負責對未開放路段設置的警示、隔離等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負有高度註意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積極防範和消除風險的義務。高速公路運營公司未盡到上述高度註意義務是導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壹,應當承擔責任。高速公路作為壹種特殊的構築物,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有義務積極、審慎地管理和維護該構築物。第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壹)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養護管理缺陷造成損害的;(2)堆放的物品翻滾、滑動或倒塌,造成人員傷害;(3)樹木倒伏、折斷或果實掉落,造成人員傷害。有前款第(壹)項情形的,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所有權人、管理人、設計人、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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