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壹)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養護管理缺陷造成損害的;(2)堆放的物品翻滾、滑動或倒塌,造成人員傷害;(3)樹木倒伏、折斷或果實掉落,造成人員傷害。有前款第(壹)項情形的,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所有權人、管理人、設計人、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